尉缭子 [战国]·尉缭


blueski推荐 [2009-11-8]
出处:来自网上
作者:尉缭
 

全书提要

卷一
天官第一
兵談第二
制談第三
戰威第四


卷二
攻權第五
守權第六
十二陵第七
武議第八
將理第九


卷三
原官第十
治本第十一
戰權第十二
重刑令第十三
伍制令第十四
分塞令第十五


卷四
束伍令第十六
經卒令第十七
勒卒令第十八
將令第十九
踵軍令第二十


卷五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教下第二十二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令下第二十四 

提要

  《尉缭子》五卷,周尉缭撰。其人当六国时,不知其本末。或曰魏人,以天官篇有梁惠王问知之。或又曰齐人,鬼谷子之弟子。刘向《别录》又云:缭为南君学。未详孰是也。《汉志·杂家》有《尉缭》二十九篇。《隋志》作五卷。《唐志》作六卷,亦并入於杂家。郑樵讥其见名而不见书,马端临亦以为然。然《汉志》兵形势家内实别有《尉缭》三十一篇。故胡应麟谓兵家之《尉缭》即今所传,而杂家之《尉缭》并非此书。今杂家亡而兵家独传,郑以为孟坚之误者,非也。特今书止二十四篇,与所谓三十一篇者数不相合,则後来已有所亡佚,非完本矣。其书大指主於分本末,别宾主,明赏罚,所言往往合於正。如云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又云,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皆战国谈兵者所不道。晁公武《读书志》有张载注《尉缭子》一卷,则讲学家亦取其说。然书中兵令一篇,於诛逃之法言之极详。可以想见其节制,则亦非漫无经略,高谈仁义者矣。其书坊本无卷数。今酌其篇页,仍依《隋志》之目,分为五卷。  
  
天官第一

  昔梁惠王問尉繚曰:“吾聞黃帝有刑德,可以百戰百勝,其有之乎?”尉繚曰:“不然。黃帝所謂刑德者,以刑伐之,以德守之,非世之所謂刑德也。世之所謂刑德者,天官、時日、陰陽、向背者也。黃帝者,人事而已矣。何以言之?

  今有城於此,從其東西攻之,不能取;從其南北攻之,不能取。此四者,豈不得順時乘利者哉?然不能取者,何也?城高池深,兵戰備具,謀而守之也。由是觀之,天官、時日不若人事也。

  天官之陣曰:背水陣者,為絕紀;向阪陣者,為廢軍。武王之伐紂也,背漳水、向山之阪而陣,以萬二千擊紂之億有八萬,斷紂頭,懸之白旗。紂豈不得天官之陣哉?然而不勝者,何也?人事不得也。

  楚將公子心與齊人戰,時有彗星出,柄在齊。柄所在勝,不可擊。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鬥者固倒而勝焉。’明日與齊戰,大破之。

  黃帝曰:‘先稽己智者,謂之天子。’以是觀之,人事而已矣。”  
  
兵談第二

  量土地肥墝而立邑,建城稱地,以城稱人,以人稱粟。三相稱,則內可以固守,外可以戰勝。戰勝於外,福產於內,勝福相用,猶合符節,無異故也。

  治兵者,若秘於地,若邃於天,生於無。故開之,大不窕;關之,小不閡,明乎禁舍開塞。民流者親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廣而任則國富,民眾而制則國治。富治者,車不發軔,甲不出橐,而威服天下矣。故曰:兵勝於朝廷,勝於喪紀,勝於土功,勝於市井。不橐甲而勝,主勝也;陣而勝,將勝也;戰勝,臣勝也。

  兵起,非可以忿也。見勝則興,不見勝則止。患在百里之內,不起一日之師;患在千里之內,不起一月之師;患在四海之內,不起一歲之師。

  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地,中不制於人。寬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財。夫心狂、目盲、耳聾,以三悖率人者,難矣。

  兵之所及,羊腸亦勝,鋸齒亦勝;緣山亦勝,入谷亦勝;方亦勝,圓亦勝。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輕者,如炮如燔,如漏如潰;如垣堵壓人,如雲霓覆人也。令之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總木,弩如羊角。人人無不騰陵張膽,絕乎疑慮,堂堂決而去。  
  
制談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則士不亂,士不亂則刑乃明。金鼓所指,百人盡鬥,則陷行亂陣;千人盡鬥,則覆軍殺將;萬人齊刃,則天下莫能當其戰矣。

  古者,士有什伍,車有偏列。鼓鳴旂麾,先登者未嘗非多力國士也,先死者亦未嘗非多力國士也。損敵一人,而損我百人,此資敵而損我甚焉,世將不能禁。征役分軍而逃歸,或臨戰自北,則逃傷甚焉,世將不能禁。殺人於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殺人於五十步之內者,矛戟也。將已鼓,而士卒相囂;拗矢、折矛、抱戟,利後發。戰有此數者,內自敗也,世將不能禁。士失什伍,車失偏列,奇兵捐將而走,大眾亦走,世將不能禁。夫將能禁此四者,則高山陵之,深水絕之,堅陣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猶亡舟楫,而絕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樂死而惡生也,號令明,法制審,故能使之前。明賞於前,決罰於後,是以發能中節,動則有功。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將,以少誅眾,以弱誅強。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眾。誅一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

  一賊仗劍擊於市,萬人無不避之者,臣謂:“非一人之獨勇,萬人皆不肖也。何則?必死與必生,固不相侔也。”聽臣之術,足使三軍之眾為一死賊。莫當其前,莫隨其後,而能獨出獨入焉。獨出獨入者,王霸之兵也。

  有提十萬之眾,而天下莫能當者,誰?曰:“桓公也。”。有提七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吳起也。”。有提三萬之眾,而天下莫當者,誰?曰:“武子也。”今天下諸國士所率無不及二十萬眾者,然不能濟功名者,不明乎禁舍開塞也。明其制,一人勝之,則十人亦以勝之也;十人勝之,則百千萬人亦以勝之也。故曰:“便吾器用,養吾武勇,發之如鳥擊,如赴千仞之谿。”

  今國被患者,以重寶出聘,以愛子出質,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為十萬,其實不過數萬爾。其兵來者,無不謂其將曰:“無為人下,先戰。”其實不可得而戰也。

  量吾境內之民,無伍莫能正矣。經制十萬之眾,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戰不勝,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內自致也。天下諸國助我戰,猶良驥騄耳之駃,彼駑馬鬐興角逐,何能紹吾氣哉?

  吾用天下之用為用,吾制天下之制為制。修吾號令,明吾刑賞,使天下非農無所得食,非戰無所得爵;使民揚臂爭出農戰,而天下無敵矣。故曰:“發號出令,信行國內。”民言有可以勝敵者,毋許其空言,必試其能戰也。

  視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內有其賢者也。不能內有其賢,而欲有天下,必覆軍殺將。如此,雖戰勝而國益弱,得地而國益貧,由國中之制弊矣。  
  
戰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講武料敵,使敵之氣失而師散,雖形全而不為之用,此道勝也。審法制,明賞罰,便器用,使民有必戰之心,此威勝也。破軍殺將,乘闉發機,潰眾奪地,成功乃返,此力勝也。王侯知此,所以三勝者,畢矣。

  夫將之所以戰者,民也;民之所以戰者,氣也。氣實則鬥,氣奪則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奪敵者五: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三曰踰垠之論,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陣加刑之論。此五者,先料敵而後動,是以擊虛奪之也。善用兵者,能奪人而不奪於人。奪者,心之機也。

  令,所以一眾心也。不審所出則數變,數變則令雖出,眾不信也。出令之法:雖有小過,無更;小疑,無申。事,所以待眾力也。不審所動則數變,數變則事雖起,眾不安也。動事之法:雖有小過,無更;小難,無戚。故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志。古率民者,未有不能得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能得其力,而能致其死者也。

  故國必有禮、信、親、愛之義,而後民以飢易飽;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而後民以死易生。故古率民者,必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後刑罰,先親愛而後律其身焉。

  古為戰者,必本氣以勵志,勵志以使四支,四支以死五兵。故志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死節,雖眾不武。勵士之道:田祿之實、飲食之糧,民之所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喪之禮,民之所營,不可不顯也;鄉里相勸、死喪相救、丘墓相從,民之所歸,不可不速也。必因民之所生以制之,因其所營以顯之,因其所歸以固之。如此,故什伍如親戚,阡陌如朋友。故止如堵牆,動如風雨;車不結轍,士不旋踵,此本戰之道也。

  地所以養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戰所以守城也。故務耕者,其民不飢;務守者,其地不危;務戰者,其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而兵最急矣。故先王務尊於兵,尊於兵,其本有五:委積不多,則士不行;賞祿不厚,則民不勸;武士不選,則士不強;備用不便,則士橫;刑誅不必,則士不畏。先王務此五者,故靜能守其所有,動能成其所欲。

  王國富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倉府,是謂上溢而下漏,故患無所救。故曰:舉賢用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事吉;貴政養勞,不禱祠而得福。故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事。聖人所貴,人事而已矣。

  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勵眾士,如心之使四支也。勤勞之事,將必從己先,故暑不立蓋,寒不重裘;有登降之險,將必下步;軍井通而後飲,軍食熟而後食,壘成而後舍。軍不必食,亦不火食;飢飽、勞逸、寒暑,必身度之。如此,則師雖久不老,雖老不弊,故軍無損卒,將無惰志。  
  
攻權第五

  兵以靜固,以專勝;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進退不豪,縱敵不擒,將吏士卒,動靜如身。心疑必北,則計決而不動,動決而不禁。異口虛言,將無修容,卒無常試,發攻必衄,是謂疾陵之兵,無足與鬥。

  將帥者,心也;群下者,支節也。其心動以誠,則支節必力;其心動以疑,則支節必背。夫將不心制,卒不節動;雖勝,幸勝也,非攻權也。

  夫民無兩畏也,畏我侮敵,畏敵侮我。見侮者敗,立威者勝。凡將能其道者,吏畏其將也;吏畏其將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敵畏其民也。是故,知勝敗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權。

  夫不愛悅其心者,不我用也;不嚴畏其心者,不我舉也。愛在下順,威在上立;愛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將者,愛與威而已。

  戰不必勝,不可以言戰;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雖刑賞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眾已聚不虛散,兵已出不徒歸;求敵若求亡子,擊敵若救溺人。

  囚險者,無戰心;挑戰者,無全氣;鬥戰者,無勝兵。凡挾義而戰者,貴從我起;爭私結怨,貴以不得已;怨結難起,待之貴後。故爭必當待之,息必當備之。

  兵有勝於朝廷,有勝於土功,有勝於市井。鬥則得,服則失。幸以不敗,此不意彼驚懼而曲勝之也。曲勝,言非全也。非全勝者,無權名。故明主戰攻之日,合鼓合角,節以兵刃,不求勝而勝也。

  兵有去備徹威而勝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早定也。其應敵也周,其總率也極。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已周已極。其朝死則朝代,暮死則暮代。

  權敵審將,而後舉兵。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敵境。卒聚將至,深入其地,錯絕其道,棲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數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據一城邑,而數道絕,從而攻之。敵將帥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從者,則我敗之矣。敵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發,要塞未修,城險未設,渠答未張;則雖有城,無守矣。遠堡未入,戍客未歸;則雖有人,無人矣。六畜未聚,五穀未收,財用未歛;則雖有資,無資矣。夫城邑空虛而資盡者,我因其虛而攻之。法曰:“獨出獨入,敵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謂矣。  
  
守權第六

  凡守者,進不郭圉,退不亭障,以禦戰,非善者也。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盡在郭中,乃收窖廩,毀拆而入保,令客氣數十百倍,而主之氣不半焉。敵攻者,傷之甚也,然而世將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險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與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當十,十而當百,百而當千,千而當萬。故為城郭者,非特費於民聚土壤也,誠為守也。千丈之城,則萬人守之。池深而廣,城堅而厚;士民備,薪食給;弩堅矢強,矛戟稱之。此守法也。攻者不下十餘萬之眾,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軍者,則無必守之城。若彼城堅而救誠,則愚夫蠢婦無不蔽城盡資血城者。期年之城,守餘於攻者,救餘於守者。若彼城堅而救不誠,則愚夫蠢婦無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發其窖廩救撫,則亦不能止矣。

  必鼓其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并於前,么麼毀瘠者并於後。十萬之軍頓於城下,救必開之,守必出之。出據要塞,但救其後,無絕其糧道,中外相應。

  此救而示之不誠,示之不誠,則倒敵而待之者也。後其壯,前其老,彼敵無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權之謂也。  
  
十二陵第七

  威在於不變,惠在於因時,機在於應事,戰在於治氣,攻在於意表,守在於外飾;無過在於度數,無困在於豫備;謹在於畏小,智在於治大;除害在於果斷,得眾在於下人。

  悔在於任疑,孽在於屠戮,偏在於多私;不詳在於惡聞己過,不度在於竭民財,不明在於受間,不實在於輕發;固陋在於離賢,禍在於好利,害在於親小人,亡在於無所守,危在於無號令。  
  
武議第八

  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夫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故兵者,所以誅暴亂、禁不義也。兵之所加者,農不離其田業,賈不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由其武議在於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焉。

  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事養。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夫出不足戰、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給戰守也。萬乘無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誅賞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賞一人而萬人喜者,賞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者,是賞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賞下流,此將之武也。故人主重將。

  夫將提鼓揮枹,臨難決戰,接兵角刃。鼓之而當,則賞功立名;鼓之而不當,則身死國亡。是存亡安危在於枹端,奈何無重將也!夫提鼓揮枹,接兵角刃者,此將事也。君以武事成功者,臣以為非難也。古人曰:“無蒙衝而攻,無渠答而守,是謂無善之軍。”視無見,聽無聞,由國無市也。夫市也者,百貨之官也。市賤賣貴,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馬食菽三斗;人有肌色,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無主也。夫提天下之節制,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

  起兵,直使甲冑生蟣蝨者,必為吾所效用也。鷙鳥逐雀,有襲人之懷、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後有憚也。

  太公望行年七十,屠牛朝歌,賣食盟津,遇七十餘主而不聽,人人謂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則提三萬之眾,一戰而天下定,非武議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馬有策,遠道可致;賢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紂,師渡盟津,右旄左鉞,死士三百,戰士三萬。紂之陳億萬,飛廉、惡來身先戟斧,陳開百里。武王不罷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誅紂,無祥異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將考孤虛,占咸池,合龜兆,視吉凶,觀星辰風雲之變,欲以成勝立功,臣以為難。夫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地,中不制於人。故兵者,凶器也;爭者,逆德也;將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無天於上,無地於下,無主於後,無敵於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風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驚。

  勝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觸,丘陵必為之崩;無異也,性專而觸誠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堅,三軍之眾,有所奇正,則天下莫當其戰矣。

  吳起與秦戰,舍不平隴畝,樸樕蓋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責禮。故古者,甲冑之士不拜,示人無以煩也。夫煩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嘗聞矣。將,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枹而鼓,忘其身。吳起臨戰,左右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

  三軍成行,一舍而後成三舍,三舍之餘,如決川源。望敵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

  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勝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起立命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可斬!”起曰:“材士則是矣,非吾令也。”斬之。  
將理第九

  凡將,理官也,萬物之主也,不私於一人。夫能無私於一人,故萬物至而制之,萬物至而命之。

  君子不救囚於五步之外,唯鉤矢射之,弗追也。故善審囚之情,不待箠楚,而囚之情可畢矣。笞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今世諺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試聽臣之言,行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開一言;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銖。

  今夫繫獄,小圄不下十數,中圄不下百數,大圄不下千數。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其田業,賈無不離其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其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於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

  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地分,節賦斂,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姦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遊說間諜無自入,正議之術也。諸侯有謹天子之禮,君臣繼世,承王之命也。更號易常,違王明德,故禮得以伐也。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成王至正也;服奉下迵,成王至德也。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穀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故充腹有粒,蓋形有縷。夫在芸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夫無雕文刻鏤之事,女無繡飾纂組之作。

  木器液,金器腥。聖人飲於土,食於土,故埏埴以為器,天下無費。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繡飾;馬牛之性食草飲水,而給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設之制也。春夏夫出於南畝,秋冬女練於布帛,則民不困。今裋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

  古者,土無肥墝,人無勤惰。古人何得,而今人何失耶?耕有不終畝,織有日斷機,而奈何寒飢!蓋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謂治者,使民無私也。民無私,則天下為一家,而無私耕私織。共寒其寒,共飢其飢。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飯;有子一人,不損一飯,焉有暄呼酖酒以敗善類乎!民相輕佻,則欲心興,爭奪之患起矣。橫生於一夫,則民私飯有儲食,私用有儲財。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烏有以為人上也。善政執其制,使民無私。為下不敢私,則無為非者矣。反本緣理,出乎一道,則欲心去,爭奪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懷遠,外無天下之難,內無暴亂之事,治之至也。

  蒼蒼之天,莫知其極;霸王之君,誰為法則?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能明其世者,謂之天子。所謂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敘,四曰無敵。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為犧牲,雜學不為通儒。今說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飲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軍渴。”臣謂:“欲生於無度,邪生於無禁。”。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於無奪民時、無損民財。夫禁必以武而成,賞必以文而成。  
  
戰權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勝於此,則勝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彼矣。凡我往則彼來,彼來則我往,相為勝敗,此戰之理然也。

  夫精誠在乎神明,戰權在乎道所極。有者無之,無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傳聞者,任正去詐,存其慈順,決無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圖不知止之敗,惡在乎必往有功。輕進而求戰,敵復圖止,我往而敵制勝矣。故兵法曰:“求而從之,見而加之,主人不敢當而陵之,必喪其權。”

  凡奪者無氣,恐者不可守,敗者無人:兵無道也。意往而不疑則從之,奪敵而無敗則加之,明視而高居則威之:兵道極矣。

  其言無謹,偷矣;其陵犯無節,破矣;水潰雷擊三軍,亂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決之。高之以廟勝之論,重之以受命之論,銳之以踰垠之論,則敵國可不戰而服。  
  
重刑令第十三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輕矣。  
  
伍制令第十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皆與同罪。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姦,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洫,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芻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踰分干地者,誅之。故內無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姦。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旂,卒載蒼羽;右軍白旂,卒載白羽;中軍黃旂,卒載黃羽。

  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鬥,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退為辱眾。踰五行而前者,有賞;踰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莫敢躡其後。”言有經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旂,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旂,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

  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騖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鼓失次者,有誅;讙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旂而動者,有誅。

  百人而教戰,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合之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試之以閱。

  方亦勝,圓亦勝,錯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如求亡子,從之無疑,故能敗敵而制其命。

  夫蚤決先定,若計不先定,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生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制敵者也。世將不知法者,專命而行,先擊而勇,無不敗者也。其舉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遲疾而不遲疾。是三者,戰之累也。  
  
將令第十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於廟,行令於廷,君身以斧鉞授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踰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

  將軍告曰:“出國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踵軍令第二十

  所謂踵軍者,去大軍百里,期於會地,為三日熟食,前軍而行。為戰,合之表,合表乃起,踵軍饗士,使為之戰勢,是謂趨戰者也。

  興軍者,前踵軍而行,合表乃起。去大軍一倍其道,去踵軍百里,期於會地。為六日熟食,使為戰備。分卒據要害,戰利則追北,按兵而趨之。踵軍遇有還者,誅之。所謂諸將之兵,在四奇之內者,勝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為之職,守要塞關梁而分居之。戰,合表起,即皆會也。大軍為計日之食,起,戰具無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誅。

  凡稱分塞者,四境之內,當興軍、踵軍既行,則四境之民無得行者。奉王之命,授持符節,名為順職之吏。非順職之吏而行者,誅之。戰,合表起,順職之吏乃行,用以相參。故欲戰先安內也。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營居陳,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後行者,後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舉五人,其甲首有賞。弗教,如犯教之罪。離地者,自揭其伍。伍內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臨陳,若一人有不進死於敵,則教者如犯法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盡死於敵,則教者如犯法之罪。自什以上,至於裨將,有不若法者,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凡明刑罰,正勸賞,必在乎兵教之法。

  將異其旂,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後章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

  伍長教其四人,以板為鼓,以瓦為金,以竿為旂。擊鼓而進,低旂則趨;擊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擊而坐。

  伍長教成,合之什長;什長教成,合之卒長;卒長教成,合之伯長;伯長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將;裨將教成,合之大將;大將教之,陳於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陣去表,百步而決,百步而趨,百步而騖,習戰以成其節,乃為之賞罰。

  自尉吏而下,盡有旂。戰勝得旂者,各視所得爵之,以明賞勸之心。戰勝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罰。正罰者,所以明賞也。

  令民背國門之限,決死生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戰者必鬥;姦謀不作,姦民不語;令行無變,兵行無猜;輕者若霆,奮敵若驚。舉功別德,明如白黑,令民從上令,如四肢應心也。前軍絕行亂陳,破堅如潰者,有以也。此謂之兵教。所以開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故能并兼廣大。以一其制度,則威加天下,有十二焉: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謂禁止行道,以網外姦也。三曰全車,謂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結其聯也。四曰開塞,謂分地以限,各死其職而堅守也。五曰分限,謂左右相禁,前後相待,垣車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號別,謂前列務進,以別其後者,不得爭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謂彰明行列,使卒不亂也。八曰全曲,謂曲折相從,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謂興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陳車,謂接連前矛,馬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謂眾軍之中有材力者,乘於戰車,前後縱橫,出奇制敵也。十二曰力卒,謂經旂全曲,不麾不動也。

  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舍。兵弱能強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疏能親之,人眾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國車不出於閫,組甲不出於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為將忘家,踰垠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

  百人被刃,陷行亂陣;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

  武王問太公望曰:“吾欲少間而極用人之要?”望對曰:“賞如山,罰如谿。太上無過,其次補過。使人無得私語。諸罰而請不罰者,死;諸賞而請不賞者,死。”

  伐國必因其變。示之以財,以觀其窮;示之以弊,以觀其病。上乖下離,若此之類是伐之因也。

  凡興師,必審內外之權,以計其去。兵有備闕,糧食有餘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後興師伐亂,必能入之。

  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廣而人寡者,則絕其阨;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無喪其利,無奪其時;寬其政,夷其業,救其弊,則足施天下。

  今戰國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兩,自兩而師,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驕侈,謀患辨訟,吏究其事,累且敗也。日暮路遠,還有挫氣,師老將貪,爭掠易敗。

  凡將輕、壘卑、眾動,可攻也;將重、壘高、眾懼,可圍也。凡圍必開其小利,使漸夷弱,則節吝有不食者矣。眾夜擊者,驚也;眾避事者,離也。待人之救,期戰而蹙,皆心失而傷氣也。傷氣敗軍,曲謀敗國。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凶器逆德;爭者,事之末也。王者所以伐暴亂,而定仁義也。戰國所以立威侵敵也,弱國所以不能廢也。

  兵者,以武為棟,以文為植;以武為表,以文為裏;以武為外,以文為內。能審此三者,則知所以勝敗矣。武者,所以凌敵分死生也;文者,所以視利害、觀安危。武者,所以犯敵也;文者,所以守之也。

  專一則勝,離散則敗。陳以密則固,鋒以疏則達。卒畏將甚於敵者,戰勝;卒畏敵甚於將者,戰敗。未戰,所以知勝敗者,固稱將於敵也,敵之與將猶權衡焉。

  兵以安靜治,以暴疾亂。出卒陳兵,固有恒令;行伍疏數,固有恒法;先後之次,固有適宜。恒令者,非追北襲邑,攸用也。先後不次則失也,前失後斬。

  兵之恒陣,有向敵者,有內向者;有立陳者,有坐陳者。夫向敵,所以備外也;內向,所以顧中也。立陳,所以行也;坐陳,所以止也。立坐之陳,相參進止,將在其中。坐之兵劍斧,立之兵戟弩,將亦居中。

  善禦敵者,正兵先合,而後扼之,此必勝之術也。陳之斧鉞,飾之旂章;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枹之端。雖天下有善兵者,不能禦大鼓之後矣。

  矢射未交,長刃未接。前譟者,謂之虛;後譟者,謂之實;不譟者,謂之秘。虛、實、秘者,兵之體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諸縣去軍百里者,皆為守禦之備,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旂鼓戈甲。發日,後其將吏出於縣部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從其將吏,比於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戰而死,卒獨北而還,其法當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軍,而實在家;軍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

  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連,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立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臣聞:百萬之眾而不戰,不如萬人之尸;萬人而不死,不如百人之鬼。賞罰如日月、信比四時,令嚴如斧鉞、利如干將,而士卒有不死用者,未嘗之聞也。